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发布,如果你需要了解一下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全文的话请阅读下文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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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5 热度: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发布,如果你需要了解一下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全文的话请阅读下文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第六条 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第八条 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5.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第九条 除Ⅰ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第十条 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第三章 Ⅰ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一条 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第十二条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就设计文件中符合Ⅰ类变更设计条件的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建议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提出,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2)。第十三条 会审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就Ⅰ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研究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附件3)。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需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方案,并进行应急处理,属于Ⅰ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由鉴定中心、工管中心现场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第十五条 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以及确定的安全应急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原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算,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Ⅰ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第十六条 初审变更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对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涉及环水保的重大问题的变更设计,应先向铁道部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形成初审意见连同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并报送铁道部。第十七条 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收到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现场核实,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需要补充资料的部分,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另行批复。第十八条 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根据Ⅰ类变更设计批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附件4)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并就非施工单位责任的部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第四章 Ⅱ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九条 Ⅱ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第二十条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需进行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并详细说明Ⅱ类变更设计理由。第二十一条 进行现场核实建设单位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应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对现场现状进行照相摄影,对照变更设计建议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确认人在确认意见上签名。签名后的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纳入变更设计档案保管。第二十二条 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现场确认结果进行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并确认变更设计分类,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内容进行确认,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后实施。第二十三条 危及安全的Ⅱ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组织确定变更设计方案,按确定的方案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 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应在《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第五章 变更设计费用第二十五条 Ⅰ类变更设计概算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按规定报送铁道部审批。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审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七条 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事宜在合同中明确。第二十八条 非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复支付;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Ⅱ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取勘察设计费。第二十九条 对变更设计中节约投资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三十条 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方可纳入项目概算;未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概算。第六章 变更设计管理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I类变更设计审查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I类变更设计审查;对I类变更设计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 工管中心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订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协管部门、责任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并实施考核。定期对Ⅱ类变更设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定中心,抄计划、建设司和工管中心。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提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避免I类变更设计,减少Ⅱ类变更设计。应合理、系统、及时进行变更,减少工程损失和工期延误,同时要防止因工作失误再次造成变更设计。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提出;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实施监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同意变更施工。第三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建立变更设计管理台帐,定期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勘察设计管理,做好变更设计资料归档工作。变更设计归档资料包括:1.变更设计建议书;2.现场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文件;5.变更设计初审意见;6.变更设计批复;7.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变更设计施工图。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 对在变更设计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以及建设单位在变更设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并纳入建设单位考核。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参建单位责任追究的相关事宜纳入合同,通过合同对参建单位在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记录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或施工图考核,并督促参建方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提请铁道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提议中止相关执业资格等处罚。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监察局举报或投诉。铁道部依据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举报投诉进行调查,认定责任并进行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Ⅰ类、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内部管理事宜在代建协议中约定。第四十三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单价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程序及审查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第四十四条 在建项目已签合同中非责任事故、问题的Ⅱ类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在300万元以内的,纳入风险包干费;增减工程费用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并相应调整施工合同额;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按已签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个行业部分有,如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分省有《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变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发挥加固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初步设计由国家、省级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由市、县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调整、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或施工度汛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水库特征值调整的;
(三)因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设计、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建筑物平面位置、结构型式、建筑物材料、地基处理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所有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总投资的10%或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建大于或等于单项投资的10%的;
(五)因设计漏项增加投资大于或等于总投资5%的;
(六)其它涉及工程整体安全有重大改变的。
第五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完成;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报告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等。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复,或由原审批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批复。
第十条一般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经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同意,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特别紧急情况下(设计防洪度汛安全、工程抢险、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等)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提出、审查、批准可不受上述变更程序的限制,在事发后7日内完善变更文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
第十三条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审批和备案,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擅自变更,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报告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正确认识和理解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含义及内容(一)设计变更的含义及内容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1、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2、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3、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4、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双方或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二)工程签证的涵义及内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在技措技改工程中,常遇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机具方可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施工企业在发生时应及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建设单位,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此时施工企业应办理工程签证。5、对于大检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大都没有正规的施工图纸,往往在检修前由施工企业提出一套检修方案,检修完毕后办理工程签证,然后依据工程签证办理工程结算。此时工程签证工作尤其重要,直接关系到检修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目前,没有这个岗位。你进去后类似职能只是工作的一部分,他不会把这一项单独拨开招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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