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变动,土地使用权无须随之变更吗?我所在的公司是股份制公司,拥有一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是公司。最近,公司因经营的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部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新的股东,原法定代表人也因董事会改选而变更。有人说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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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5 热度:
我所在的公司是股份制公司,拥有一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是公司。最近,公司因经营的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部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新的股东,原法定代表人也因董事会改选而变更。有人说这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认为我公司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请问,我公司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吗?广东读者单一
答:首先,股份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是不同的权利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见企业法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不同的权利主体。
其次,股份制公司成为土地使用者不等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成为土地使用权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股份制公司为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者为该公司即企业法人而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股份制公司作为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后,即不再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再次,股份制公司股权或者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都可以依法变更,股东都可以依法转让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权或者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该企业法人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不是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
综上所述,因公司股权或者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而要求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没有法律依据。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范俊明
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仍为公司所有,不过你妻子是公司法人代表,可以行使对土地房产的处置权(包括转让,但是具体权限要看公司的性质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但是所得的收益仍属于公司所有,要在所有股东间进行分配的。
你支付150万为公司偿还了债务,你就拥有了公司的债权了,当然最好还是签订有关的协议比较好,可要求公司支付你一定的利息,并约定偿还期限。
如果是大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等(具体要看公司的性质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进行处置,当然收益也是公司所有,你们不能直接获取,否则就是侵占公司财产了。
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你妻子接受其父亲的赠与的收入当然也是属于共同财产了,除非另有约定。
公司名称,股东,法人代表变更了那么原有的的承包协议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先到工商局备案办理了全部企业信息变更后,工商局印发企业变更核准备案告知书,里面包含原来的信息和变更后的信息对比,且盖上工商局公章。然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都要同时变更。只要把这些证件给对方就可以了,等于对原先承包协议承诺负责。公司信息变更需要预先核准,核准通知书下来后,填一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带齐资料。如变更地址,法人代表,名称都要要带租赁合同或者产权证明,企业公章,法人章,还要新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等。
不影响股东权益 股东和持股比例应该在股东名册里登记 给股东发放出资证明 《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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