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管理制度公司股权变更流程如何走?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管理内容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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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5 热度:
公司股权变更流程如何走?
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第八条 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第九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第十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第十二条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第十六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二)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鼓励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外的航运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第二十条 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保存1份符合证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证明副本中载明的船舶种类应当覆盖该船舶。第二十二条 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十三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第二十四条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第二十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第二十八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第三十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第三十一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二条 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申请审核,或者审核发现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如果注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所有相关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当注销。第三十三条 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第三十四条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审核、发证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有关审核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看下变更生命周期中的几个主要过程和这些过程的要求 :提出:记录变更的详细信息,相当于一个备忘。需要记录的信息可能根据不同组织和不同项目的规定而不同。要点在于变更提出者能简明扼要的记录下有价值的信息,比如缺陷发生时的环境,要变更的功能……。变更管理工具不仅要能方便的记录信息,而且要给记录者一些记录的提示信息,帮助记录者准确的记录变更。审核:审核者首先要确认变更意义,确认是否要修改;其次审核者要确认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影响分析决定是否要修改下变更的内容以及对项目其它方面做同步改变;最后就是指派项目成员实施该变更。在这里,关键是审核者要能对变更的相关影响有清楚的认识,这认识并不是说如何修改变更,而是如果修改了该变更,有可能带来什么影响,是否值得修改。很显然,这些信息不是变更提出者在记录时会给出的,而应该是审核者自己辅助其它系统或者工具进行判断。实施修改:根据变更要求进行修改。首先要保证修改实施是完全而彻底的,比如提了一个需求变更,不能只改了需求文档而不改代码或者用户文档。在组织分工情况下,如何协调多个小组的同步变更保证工作产品一致性正成为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实现变更的一个初始目的就是为了项目的跟踪回溯,那么,针对变更而做的修改也应该被记录下来并被和变更关联起来,实现why、what的双向跟踪。确认:确认验证变更确实得到了确实实施(或者拒绝变更的理由是合理的)。查询和度量分析:项目管理者需要了解项目中各个变更的当前状态,根据变更状态做出各种管理决定;度量分析变更数据,了解项目质量状况;定期进行复盘,寻找变更根源,进行有针对性,甚至是制度化的改进。这儿的关键是要确定要分析哪些数据,如何分析。
下面是一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您可以参考一下,一 设计变更原则1、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2、对未经立项同意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3、对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或网络形式确认无误,无书面或网络形式确认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4、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二 设计变更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设计变更:1、不降低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造价或节省土地。2、不降低原设计标准质量,能解决特殊的技术困难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3、由于环保、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紧张,为加快工程进度而采取相关措施。6、当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为符合现场情况而进行变更设计。7、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三 设计变更权限设计变更实行会办制,一般变更由处工程科组织会办,处领导参加。重大变更由处工程科组织,局领导和处领导参加会办。四 设计变更程序1、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承包人以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或网络形式上报变更方案,监理组提出初审意见,根据权限,上报项目负责人或逐级上报,经办人确认同意立项或提出明确修改意见后下发监理组和承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方可实施。2、设计变更的编报应按一个“设计变更通知”为编报单元,将由本变更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增减工程量全部包括在内,一次报审。设计变更的报审文件,应同时附有技术图纸、有关协议、批准文件、详细的工程量及变更总价。变更工程完工后应有监理的签认资料、有关的补充技术文件、计量支付单价以及该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增减总额等资料。3、承包人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应在7天内申报变更报审资料,监理组对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审资料应自收到之日7天内审查办理完毕,项目负责人和局工程科应在收到初审资料7天内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复或提出审核意见,该申报局领导审定的及时转报。(BT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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