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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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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 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8 热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腾景科技”)于 2021年5月19日召开了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9,700万元变更为12,935万元,公司住所由“福州马尾科技园区茶山路1号1#楼A栋五层、B栋三层(自贸试验区内)”变更为“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珍珠路2号”,且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住所、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5月27日取得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797815747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玖佰叁拾伍万圆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2日

  法定代表人:余洪瑞

  营业期限:2013年10月1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光电元器件与光电模块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珍珠路2号(自贸试验区内

  特此公告。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88195 证券简称:腾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1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9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9,35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989,5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全部股东(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3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1-38178242

  特此公告。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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