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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康股份(30108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公司债字(2022)第 024-2号 北京亚康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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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康股份(30108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3-03-17 热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公司债字(2022)第 024-2号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17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变更为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6月(“报告期末”指 2022年 6月 30日),本所对因报告期变化,以及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新增期间”)新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目录
正文......................................................................................................................... 4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4
问题二:.......................................................................................................... 4
问题三:........................................................................................................ 11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 ......................................................................................... 1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 .............................................. 18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 1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 19 四、 “发行人的设立”的变化情况 ................................................................... 1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的变化情况 ................................................................ 19
六、 “发行人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 19 七、 “发行人的重大股本演变”的变化情况 ..................................................... 20 八、 “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 2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 2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 2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 29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变化情况 ................................ 3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变化情况 .............................................. 3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况 .. 3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况 .................. 3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 3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 3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变化情况 .................................................. 3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 ..................................................... 3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 34 二十一、 “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的变化情况 ....................................... 34 二十二、 “结论意见”的变化情况 ................................................................... 35

正文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100 万元,拟投向全国一体化新型算力网络体系(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项目拟在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共六个城市和地区购置办公场地,补充性能先进的软硬件设备,围绕上述城市和地区所处的大型数据中心提供算力基础设施综合服务。项目建设地点为上述六个城市以及北京、上海、广州。本次募投项目场地投入费 8,366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 38.05%;研发费用 3,275 万元,主要为研发人员薪酬。项目的建设期为 3 年,建设期内即可实现盈利,完全达产后预计实现年均销售收入 27,708.70 万元、年均净利润 6,508.18 万元,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 27.86%。前次募集资金 37,057.74 万元,投向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全国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及升级项目、总部房产购置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全国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及升级项目和总部房产购置项目尚未投入募集资金。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22 年 7 月到期。请发行人补充说明:……(4)结合自建和租赁办公场地两种方式的费用对比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大比例用于购置场地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是否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并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 (7)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资质是否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若续期失败对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4)(6)(7)相关风险。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3)(4)(5)(6)(8)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7)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结合自建和租赁办公场地两种方式的费用对比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大比例用于购置场地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是否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并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
回复:
1、结合自建和租赁办公场地两种方式的费用对比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大比例用于购置场地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募投项目中公司购置场所与租赁费用价格对比表,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房产预计年折旧费用为 263.64万元。在同地区同等面积下,公司预计每年产生租赁费用为 290.00万元,公司购置场地的年折旧金额低于测算的年租赁金额。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在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地区购置办公场地作为募投项目实施用地场地的原因及必要性、合理性如下: (1)购置自有房产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业务开展的稳定性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大,公司对于场地的需求日益提升。若公司未来长期通过租赁方式运营主要办公场地,存在租赁场地被收回或者到期无法续租、租金费用持续提高、频繁变更工作场地等风险。公司通过本次募投资金购置自有办公场所,可以为现有的员工提供独立自主、更稳定的办公场所和研发测试环境,有利于公司未来业务开展的稳定性。

(2)购置房产具有更好的经济效益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房产预计年折旧和摊销费用为 263.64万元。在同等面积下,以公开查询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地区平均租赁价格测算,公司预计每年产生租赁费用为 290.00万元,公司购置场地的年折旧金额低于测算的年租赁金额,且购置场所在折旧期满后,仍然持有该资产。因此,购置场所更具有经济效益。

(3)购置房产作为办公场所有利于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对人才的吸引力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地区所处的六大数据中心集群,建设算力集群与节点支持服务站点,在当地招募并培训技术服务人员,实现对集群及周边业务需求的快速响应,为集群所在地的大型数据中心提供园区及基础设施运维与管理、售后维保和交付实施等算力基础设施综合服务。

公司通过在上述地区购置办公场所,形成持续稳定的办公场所,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形象、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进一步吸纳、培养、管理相应的业务和技术人才,提升发行人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如上所述,发行人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购买房产系公司紧跟国家“东数西算”政策,布局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地区的建设算力集群与节点支持服务站点所需,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购置房产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业务开展的稳定性,与租赁房产相比具有更佳的经济效益,并有利于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吸引优质人才,公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购买房产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2、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是否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并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
公司已就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购置房产出具了《关于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房产用途的承诺函》,承诺:“1、本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购置场地的募投项目为全国一体化新型算力网络体系(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拟购置场地将用于办公自用,不会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 2、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相关业务,不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将严格遵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如上所述,发行人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不会用于出租或出售,发行人不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发行人已就此出具了承诺函。

(七)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资质是否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若续期失败对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
回复:
1、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
(1)募投项目已取得有权部门的备案和批复
①项目立项备案
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各实施地点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或主管部门回复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所在地备案情况1庆阳《甘肃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庆市发改备[2022]1号)2怀来主管部门回复无需办理固定资产项目备案3简阳主管部门回复无需办理固定资产项目备案4芜湖主管部门回复无需办理固定资产项目备案5贵安《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编码: 2209-520555-04-04-885581)6韶关主管部门回复无需办理固定资产项目备案7北京主管部门回复无需办理固定资产项目备案8上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国家代码: 2209-310104-04-04-666789)9广州主管部门回复无需办理固定资产项目备案对于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备案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核查发行人向主管部门递交的备案申请资料;
2、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书(庆阳、贵安、上海); 3、核查发行人递交备案申请文件后,相关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回复该项目无需备案的相关情况(怀来、韶关、北京、芜湖、广州、简阳),相关主管部门认为,发行人的该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此无需备案。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发行人已向募投项目各实施地点的主管部门递交了备案申请,并取得了备案文件或经主管部门回复无需办理项目备案。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备案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②环评批复
2022年 5月 27日,发行人取得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文件,说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发行人的“全国一体化新型算力网络体系(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未被列入该名录,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③节能审查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全国一体化新型算力网络体系(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此次募投项目的能耗预计为年均用水量 2.45万吨,消耗电量 278.40万度,折合 342.15吨标准煤/年,低于上述法规中规定的标准,无需履行节能审查手续。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2年 9月 30日出具了《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的说明》,说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你公司承诺拟建设的“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项目的主要消费品种为电力,年消费量约为 278.4万千瓦时,折合 342.15吨标准煤,据此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内部审议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投资金运用已经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如上所列,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资质
根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甘肃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等相关资料,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为:在庆阳市落地东数西算支撑体系建设项目,以庆阳为核心在相应城市,含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北京、上海、广州等购置或租赁办公场地,建设算力集群与节点支持服务站点,采购算力设备,建设算力中心以及节点优化中心,研发数字化智能运维管控平台等软件,为集群所在地的大型数据中心提供算力基础设施综合服务,为下游客户提供优质算力产品和定制化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已更新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B1-20200799),业务种类及覆盖范围为:①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机房所在地为北京、张家口(注:包含怀来)、廊坊、上海、扬州、芜湖、广州、韶关、深圳、成都(注:包含简阳)、贵阳、贵安新区、张掖、庆阳);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全国);③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北京、上海、广东)。证书有效期至 2025年 4月 8日。

如上所述,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资质。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若续期失败对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
发行人于 2019年 7月 15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911001028),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已经于 2022年 7月 13日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申请资料,目前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在审核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具体比对情况如下:
号认定条件发行人情况是否符合认定标准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 年以上发行人于 2007年 6月 1日注 册成立符合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 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 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 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 有权发行人拥有其主营业务经营 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符合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 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发行人的技术领域符合《国家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之 “五、高技术服务业”规定符合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 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2021年末,发行人从事研发和 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高 于 10%符合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 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 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 不低于 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亿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亿元 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发行人 2019-2021年度的销售 收入分别为 20,537.07万元、 25,601.96万元、30,088.87万 元,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 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高于 3%。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 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 总额的比例为 100%符合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不低于 60%;2021年,亚康万玮高新技术产 品收入占其当年总收入的比 例高于 60%符合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 要求;根据公司说明及确认,亚康万 玮的企业创新能力符合要求符合序 号认定条件发行人情况是否符合认定标准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 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公 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近三 年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符合如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发行人更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未完)



企行财税主营业务: 公司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涉税处理、公司转让、公司注销、商标注册、公司户车牌转让,投资/资产/基金类公司转让, 免费咨询电话:010-85803387 。工商老师私人手机号:1770122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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