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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武江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0203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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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9 热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武江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0203执2834号及《失信决定书》(2022)粤0203执283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底,公司原全资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银岭公司”)向武江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基于合同纠纷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化物流”)等单位,武江区法院对银岭公司的起诉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2018年12月7日,银岭公司收到武江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203民初5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武江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北化物流(原审被告)与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9年8月2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韶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粤02民终154号,裁定撤销武江区法院(2018)粤02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发回武江区法院重审。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2021年3月,公司向原控股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市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汇新公司”)转让持有银岭公司100%股权。

2021年4月,公司对相关方转让持有汇新公司的全部股权,银岭公司将其对北化物流等单位的应收账款债权转移给公司,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市汇新能源有限公司50.2%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021年8月25日,武江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粤0203民初433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银岭公司不服,向韶关中院提起上诉。

2022年8月1日,韶关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粤02民终58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银岭公司作为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公司对银岭公司本次诉讼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执行裁定书》及《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武江区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

武江区法院在执行本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邦晨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件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银岭公司对本案件被诉相关方享有债权2,764.27万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该笔债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减少2022年利润总额1,200万元。

武江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2)粤0203执2834号后,银岭公司将另行向其他相关主体主张权利,维护公司利益。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银岭公司对款项收回的时间及金额大小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203执2834号

(二)《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失信决定书》(2022)粤0203执2834号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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