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3 热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目 录
第一部分 重要变化 ................................................................................................................................ 6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2
九、发行人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支机构 .................................................................................... 14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6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2
十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 35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35
十五、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5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1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41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2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3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3
二十一、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44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 47
第二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更新 ...................................................................................................... 48
一、《反馈意见》第 1题 .................................................................................................................... 48
三、《反馈意见》第 3题 .................................................................................................................... 53
四、《反馈意见》第 4题 .................................................................................................................... 61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五、《反馈意见》第 5题 .................................................................................................................... 69
六、《反馈意见》第 6题 .................................................................................................................... 76
七、《反馈意见》第 7题 .................................................................................................................... 80
八、《反馈意见》第 8题 .................................................................................................................... 89
九、《反馈意见》第 10题 ................................................................................................................ 101
第三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 122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01F20221100-12号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3年 3月 3日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为回复证监会于 2022年 11月 15日下发的《反馈意见》,本所律师于2023年 3月 3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一)》。为回复深交所于 2023年 3月 15日出具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于 2023年 4月 3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发行人于 2023年 4月 25日公开披露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报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3年 4月 25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3)第 304010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鉴于本次发行的报告期更新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以及 2023年 1-3月,报告期末由 2022年 9月30日变更为 2023年 3月 31日,因部分相关情形存在变化,本所就发行人自2022年 9月 30日至 2023年 3月 31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重大变化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针对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及/或目前发生的相关变化,本所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二)》基础上,进行了更新核查。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基于上述补充和更新核查,本所律师特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更新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未提及的事项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相关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发行人在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定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主体所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第一部分 重要变化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现阶段所必须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方能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应当终止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主体资格的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已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所律师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实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逐项进行了查验。
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已发行的股份性质相同,其所代表权利亦相同;各发行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上述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溢价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
3.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2—056)和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 304065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中兴财光华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开发及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渠道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开发及研发能力提升项目的顺利实施可有效提升发行人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符合战略发展方向;渠道建设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发行人进一步开拓线下营销渠道和服务体系,扩大新能源汽车品牌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补充流动资金将有效缓解发行人未来营运资金的压力,满足营运资金的周转需求。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且发行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已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超过 18个月。发行人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用于“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开发及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和“渠道建设项目”,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 30%。上述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4. 根据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因此,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发行对象和限售期等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
比例报告期末持有的
普通股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股)江苏深商境内非国
有法人14.81%747,000,000冻结747,000,000铁牛集团境内非国
有法人14.45%728,709,534质押645,849,058 冻结728,709,534破产处置专户境内非国
有法人9.23%465,665,328--国民数字境内非国
有法人7.56%381,000,000冻结381,000,000海南指明灯投资有
限公司境内非国
有法人3.17%160,000,000--长城(德阳)长富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境内非国
有法人2.41%121,341,408--武汉天风智信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境内非国
有法人1.14%57,361,344--深圳市比克动力电
池有限公司境内非国
有法人0.75%37,899,366冻结37,899,366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吉林众富同人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境内非国
有法人0.59%30,000,000冻结30,000,000杭州大江东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有限公
司境内非国
有法人0.49%24,837,052--战略投资者或一般
法人因配售新股成
为前10名普通股股
东的情况前10名股东中,江苏深商是发行人的重整投资人,国民数字、吉林众富
同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江苏深商的一致行动人;海南指明灯投资
有限公司为公司的财务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持有的转增股
票,已按照司法冻结的方式进行了锁定,其中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
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减持,财务投资人受让
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减持,但他们持
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
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
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江苏深商和国民数字、吉林众富同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
人。除此之外,他们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涉及委托/
受托表决权、放弃
表决权情况的说明2021年12月29日,黄继宏与江苏深商、国民数字、深圳市万驰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吉林众富同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力驰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长青、金贞淑签署了《委托协议书》,
约定自签署之日起36个月内,江苏深商、国民数字、万驰投资、众富同
人、力驰投资、叶长青、金贞淑将其持有的合计24.22%的众泰汽车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行使。《委托协议书》签署后,黄继宏可以
控制发行人24.22%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二)》披露的发行人股本及演变情况,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其他变化。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本变动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因锁定被司法冻结外,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的情形。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年 3月 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并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年第 38号之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 366批)》及 2023年第 3号之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 367批)》,江南制造已就产品型号为 JNJ7000的江南牌纯电动轿车及换电式纯电动轿车取得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经本所律师通过“道路机1
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确认,上述 JNJ7000的江南牌纯电动轿车及换电式纯电动轿车新获得准入的具体型号为 JNJ7000EVF、JNJ7000EVF2、JNJ7000EVF4、JNJ7000EVB2、JNJ7000EVF1、JNJ7000EVF3、JNJ7000EVF7。
上述车型除 JNJ7000EVB2外均已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 重要变化”之“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另,经本所律师于 2023年 4月 30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2
网站查询,截至查询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尚未公布 2023年度的《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鉴于发行人整车业务自停产后至今尚在恢复期,《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江南制造和众泰制造存在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特别公示名单并进而丧失整车资质的风险仍未完全消除。
(三)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2022年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2年度国外地区营业收入为
4,546,707.07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0.6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
1
http://app.miit-eidc.org.cn/miitxxgk/gonggao_xxgk/index.html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3年 1-3月国外地区营业收入为 19,210,759.19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2.25%。
(四)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汽车整车研发、制造及销售,其子公司还从事汽车配件业务和门业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汽车整车、汽车配件及门(防火门、防盗门等家用门),汽车整车的研发、制造及销售是公司的核心业务。
根据发行人《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年合并报表口径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715,192,844.11元,总营业收入(《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中显示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为 783,172,718.60元,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 91.32%。
值得说明的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金大门业主要从事门类制造销售业务,2022年度金大门业的营业收入为 428,518,499.67元,占发行人合并口径总营业收入 783,172,718.60元的 54.72%,其占比已经超过整车、汽车配件的业务收入,但相较 2021年占比有所下降,上述情形系因发行人破产重整导致整车业务停滞尚未完全恢复而造成,具有阶段性和特殊性,并不构成主营业务的实质变化。
发行人已经积极推动复工复产的有关工作,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已就 JNJ7000的江南牌纯电动轿车及换电式纯电动轿车取得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大部分将用于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开发及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和渠道建设项目,日后发行人的经营重点仍是整车业务,并未有变更主营业务的计划。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虽然出现因汽车整车业务停滞导致门类制造销售收入占当年收入比例较大的情形,但是主营业务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公司名称浙江深康汽车车身模具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
公司、永康市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东林注册资本34,2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686618690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股东及持股比例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0%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模具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模具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4年 10月 29日 营业期限2004年 10月 29日至 9999年 9月 9日 登记机关永康市市监局 (2)合肥亿恒
公司名称合肥亿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曾用名:合肥亿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亿恒机械有限公
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与汤口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徐忠浪 注册资本7,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4927815P 股东及持股比例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深康车身100%经营范围汽车和拖拉机配件、夹具、检具、钣金件、电机产品、五金工具、
家用电器、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开发、制造、加工、销
售;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销售(除轿车);经营进出品业务;经营
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6年 2月 22日 营业期限2006年 2月 22日至 2026年 1月 22日 登记机关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上海君趣
公司名称上海君趣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 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兵注册资本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HG55E1P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股东及持股比例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众泰制造100%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企业管理咨
询,会议及展览服务,自有设备租赁,机电设备安装,软件开发、
销售,汽车零部件、汽车饰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日用百货、
服装鞋帽、家具、电子产品、玩具、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
外)的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电信业务),汽车租
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2020年 8月 6日 营业期限2020年 8月 6日至 2040年 8月 5日 登记机关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其他子公司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发行人拥有的其他子公司情况请见附表一。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参股公司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发行人无参股公司。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分支机构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分支机构情况请见附表二。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审阅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2023年 4月 26日在企查查网站查询,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变动和更新情况如下:
1. 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主营业务1.吉林深商控股有限
公司江苏深商控制的其他企业;黄继宏
曾任总经理(已于2022年12月卸
任)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2.上海深商实业有限
公司江苏深商控制的其他企业;黄继宏
曾任执行董事(已于2023年2月
卸任)信息咨询服务3.天津深商北方有限
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黄继宏
曾任经理(已于2023年1月13日
卸任)股权投资4.武汉深商华中实业
有限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黄继宏
曾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23年 1月 9日卸任)零售业5.深圳市前海深商互
联网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黄继宏
曾任董事长(已于 2023年 2月 16
日卸任)互联网服务6.深圳市深商大师兄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黄继宏
曾任执行董事(已于 2022年 12月
16日卸任)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7.深圳市前海深商国
际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黄继宏
曾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已于
2022年 12月 21日卸任)项目投资8.深圳市前海深商创
业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黄继宏
曾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已于
2022年 12月 22日卸任)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
产品修理业9.深圳市深商供应链
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供应链服务10.深圳市深商伟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黄继宏
曾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已于
2022年 12月 19日卸任)房地产业11.深圳市深商地信科
技有限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黄继宏
曾任董事长(已于 2023年 1月 5
日卸任);控股股东江苏深商的监
事唐旭曾任总经理、董事(已于
2023年 1月 5日卸任)专业技术服务业12.深圳市深商置地有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黄继宏项目、股权投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限公司曾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已于
2022年 12月 19日卸任) 13.吉林海王食品有限
责任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医疗用品销售14.吉林真牛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已于
2022年 10月 26日注销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15.辽宁真牛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已于
2023年 03月 13日注销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16.深圳市前海深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黄继宏
曾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已于
2023年 1月 13日卸任)投资管理咨询17.吉林美辰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深商控股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的
其他企业牲畜销售18.吉林易成畜牧有限
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已于
2022年 7月 18日注销—19.深圳市朗地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20.深圳市深商资本运
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黄继宏
曾任董事(已于 2023年 01月 11
日卸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智行牛(深圳)贸
易有限公司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批发和零售业22.佛山深商致同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金融业23.佛山深商致远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金融业24.佛山深商慧通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金融业25.珠海深商遴选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深商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或任职的其他企业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主营业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主营业务1.深圳市星航云创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黄继宏控股,并曾任董事
(已于 2022年 02月 14日卸
任)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和
系统集成的开发2.深圳市易检通科技货代服
务有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供应链管理、陆路国际货运
代理、国内货运代理3.广东绿色家园环保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黄继宏控股,并任总经理以自有资金对环保项目进行
投资4.河北全域运力运输服务有
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众泰汽车现任董事,
副总裁刘娅曾任董事(已于
2022年 9月 23日卸任)电动车经销业务5.贵州国民运力新能源运营
有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6.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
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7.张家界市国民运力汽车服
务有限责任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8.深圳市国民旅行社有限公
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网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订
房服务9.婺源县彼创运输服务有限
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10.三亚彼创运力运输服务有
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未实际开展经营11.洛阳彼创汽车运输有限公
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12.杭州彼创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13.郑州彼创运输服务有限公
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14.温州彼创运输服务有限公
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15.武汉彼创运力运输服务有
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16.保定彼创运力道路运输有
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未实际开展经营17.成都市彼创运输服务有限
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18.深圳市深合时代数字科技
有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19.南京沃创运力运输服务有
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主营业务20.肇庆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
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未实际开展经营21.烟台彼创运输服务有限公
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22.广州民动运输服务有限公
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未实际开展经营23.广西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
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已于 2023年 03月
15日注销未实际开展经营24.广西国民运力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众泰汽车现任董事,
副总裁刘娅曾任董事,已于
2023年 3月 15日注销未实际开展经营25.江西全域运力运输服务有
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未实际开展经营26.丽江华创运输服务有限公
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27.三亚海棠湾彼创运力运输
服务有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未实际开展经营28.深圳市力驰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黄继宏控股;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公司的一致行动
人以自有资金从事实业投资、
项目投资、创业投资29.唐山凯运新能源汽车有限
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业务30.浙江全域运力运输服务有
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众泰汽车现任董事,
副总裁刘娅曾任经理(已于
2022年 6月 30日卸任)电动车经销业务31.云南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
限公司黄继宏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
的企业电动车经销、电动车租赁32.庞大集团黄继宏实际控制,任董事
长;众泰汽车现任董事,副
总裁刘娅任董事汽车销售(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任职的其他企业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1.深圳市前海深商供应链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黄继宏曾任执行董事(已于 2023年 1月 3日卸
任)2.吉林省深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继宏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3.深圳汉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继宏曾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已于 2023年 4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 月 6日卸任)4.深圳市前海深商博创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黄继宏曾任董事长(已于 2023年 1月 3日卸
任)5.北京迅宝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黄继宏曾任经理、执行董事(已于 2022年 8月 5
日卸任)6.深圳市新望投资有限公司黄继宏曾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已于 2023年 1
月 3日卸任);控股股东江苏深商的监事唐旭控
股7.深圳深民投控股有限公司黄继宏曾任总经理(已于 2023年 1月 18日卸
任)8.深圳市张叶实业有限公司黄继宏曾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已于 2022年 12
月 14日卸任)9.深圳市丹宁科技有限公司黄继宏曾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已于 2022年 12
月 15日卸任)10.惠州市惠达电镀基地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黄继宏曾任执行董事、副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2年 6月 2日被吊销11.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继宏曾任总裁(已于 2022年 6月 23日卸任)3. 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或任职的其他企业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1.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应建仁控股2.铜陵市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建仁曾实际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2年 9月 5
日注销3.金马集团应建仁控股并任董事;众泰汽车现任董事会秘
书杨海峰任董事4.浙江铁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建仁控股,并任董事长5.杭州易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建仁过去 12个月内曾控制的企业6.黄山金马典当有限公司应建仁控股7.浙江众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建仁控股8.安徽铜峰盛达化学有限公司应建仁曾实际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2年 5月
17日注销9.永康农商行应建仁曾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3年 1月 18
日卸任10.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应建仁曾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3年 3月 15
日卸任4. 发行人的子公司
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 重要变化”之“九、发行人的子公司、参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1.永康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众泰汽车现任董事吕斌曾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
企业,已于 2023年 4月 20日注销2.永康市智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众泰汽车现任董事吕斌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3.浙江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众泰汽车现任董事吕斌担任执行董事4.陕西瑞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众泰汽车现任独立董事赵万华之妻王影担任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6.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1.厦门德权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
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续的子公司,已于 2023年 2
月 24日注销2.福州众泰江南汽车销售有限公
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续的子公司,已于 2022年 1
月 10日注销
(二)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补充更新如下: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
内容2023年 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浙江辛乙堂木业有
限公司商品采购-163.4053.062.21铜陵市峰华电子有
限公司商品采购--4.563.95杭州易辰孚特汽车
零部件有限公司商品采购---13.70浙江欧若拉汽车零
部件有限公司商品采购---0.21合计-163.4057.6220.08 占营业成本比重-0.23%0.08%0.01%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担保方被担保
方债权人保证方式担保最高本金
限额(元)担保主债
权起始日担保主债
权到期日铁牛集团合肥亿
恒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
分行连带责任保
证20,000,000.002019.6.102022.6.10铁牛集
造华融湘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分行连带责任保
证820,000,000.002019.2.22021.2.1铁牛集团江南制
造长沙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星城
支行连带责任保
证400,000,000.002018.11.122020.11.12铁牛集
有限公司江南制
造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湘潭
分行连带责任保
证200,000,000.002019.1.12021.12.31铁牛集团江南制
造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长沙
分行连带责任保
证200,000,000.002020.3.232022.3.23安徽铜峰
集团众泰新
能源恒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华
永康支行连带责任保
证30,000,000.002018.7.92020.7.6铁牛集
司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星沙支行连带责任保
证90,000,000.002018.11.162019.11.16铁牛集
车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
分行连带责任保
证324,000,000.002019.11.122020.11.12铁牛集团众泰汽
车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歙县支行连带责任保
证130,000,000.002017.3.152023.3.15铁牛集
车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歙县支行连带责任保
证120,000,000.002018.2.222021.2.21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未完)
企行财税主营业务: 公司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涉税处理、公司转让、公司注销、商标注册、公司户车牌转让,投资/资产/基金类公司转让, 免费咨询电话:010-85803387 。工商老师私人手机号:1770122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