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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30035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原标题:东土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土科技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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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30035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发布时间:2023-05-15 热度:

原标题:东土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土科技保荐代表人姓名:顾东伟联系电话:010-85142899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培兵联系电话:010-851428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不适用 (国金证券于2023年2月7日接替原保荐机构承担持续 督导职责,于2023年度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审阅工作; 2022年度信息披露审阅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适用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不适用 (国金证券于2023年2月7日接替原保荐机构承担持续 督导职责,于2023年度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审阅工作; 2022年度信息披露审阅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次(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是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2022年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2022年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2022年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原保荐机构已完成对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保 荐工作现场检查1次)(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由原保荐机构执行)(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0 次(2022 年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不适用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无(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不适用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2022年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2)培训日期2022年12月23日由原保荐机构执行(3)培训的主要内容1、新《证券法》的修订历程和修订内容、对于目前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际意义、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影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责 任条款解读、包括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 监管形式、概念及要件、法律责任、相关案例解读。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创业板注册制的最新监管政策规定。 4、结合近期市场案例,通过案例分析以及违规案例 启示等方式传达最新的监管动态。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等)无不适用10.公司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无不适用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无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1.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常青、宋永清、 王广善、江勇及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 司承诺2015 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 31日 期间,拓明科技2015年度、2016 年度、 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经审计 的合 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5,200 万元、6,760 万元、8,112 万 元。否拓明科技2015 年至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24,072.00 万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1,763.25 万元,未完成 利润为 2,308.75 万元,盈利预测完成率为 90.41%,未实现业绩承诺。截至本报告出具 日,业绩承诺主体常青、王广善、江勇和北京 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补偿; 宋永清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 。具体内容详见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北京拓 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 方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53)、《关于 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9-071、2019- 100、2019- 108)、《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 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和《关于 北京东土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2019 年 6 月,公司对宋永清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公司 于2014 年收购的拓明科技未实现业绩承诺,宋 永清作为业绩承诺主体未按照 《盈利预测及补 偿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及返还现金 分红,亦未解除应补偿限售股的质押,导致公 司只能分步办理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的回 购及注销手续,构成严重违约。诉讼请求为判 令宋永清向东土科技补偿现金4,817,761.16 元、 补偿东土科技公司股票2,701,549 股,返还现金 分红291,767.29 元,支付违约金800 万元;判令 宋永清承担东土科技因本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 1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9 年12月13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 0107 民初175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 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 技现金补偿 4,817,761.16 元,股票补偿数量 2,701,549 股,返还 现金分红 291,767.29 元并给付 违约金1,842,400 元;二、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律师费损失10 万元;三、驳回原告东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 求。宋永清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 年1月2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4月 27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 京01民 终19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777 元,由 宋永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就该 诉讼判决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截至目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 民法院执行款 278,892.15 元,宋永清所持公司 2,701,549 股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2.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李平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关于同业竞 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是不适用3.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李平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关于股份限 售承诺。是不适用4.再融资时所作承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宁波 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 山红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高维平、郭金胜做出的股份限售承 诺:自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 之日起6个月内(2022 年1月17日至 2022 年7月17日),不转让本公司/本人所认购 的股份。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3年2月7日,东土科技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东土科技 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金 证券承接,东土科技保荐机构变更为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 变更为顾东伟、赵培兵。上述变更事项详见东土科技于2023 年 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07)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5号”《关于 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及整改情况(1)具体情况2022年5月23日,深圳证监 局对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5 号”《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你分公司及所辖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存在合规人员兼任运营负责人、营销 人员管理不到位、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不充分等问题”, 深圳证监局对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2)整改情况该事件发生后,国金证券深圳分公 司已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了深圳分公司及下辖营 业部的合规管理,同时,对分公司合规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 了梳理明确,目前已按照监管要求落实了员工营销行为监 测、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测等方面的整改工作。 2022年3月10日,深交所针对东土科技在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 了加强事后监管,对东土科技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 施。2023年2月23日,针对东土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 交易的问题,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东土科技出具监管 函。东土科技收到上述自律监管措施后,认真总结并吸取经 验教训,积极整改,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东伟 赵培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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