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瑞一科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836193 证券简称:瑞一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高效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以对股利分配作出良好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上市后三年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二)本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5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