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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通(688168):国浩律师(北京) 事务所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安博通:国浩律师(北京) 事务所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国浩京证字[2023]第 0308号致:北京安博通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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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通(688168):国浩律师(北京) 事务所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3-05-20 热度:

原标题:安博通:国浩律师(北京) 事务所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3]第 0308号
致: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2
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http://www.sse.com.cn/
所网站( )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公开发布了《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14:30在北京海淀区西北旺东路十号院15号楼A301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2023 5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数据资料及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年月12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9人,代表股份29,042,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67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人,代表股份26,914,9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785%,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人,代表股份2,127,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92%。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其中部分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的议案》
同意29,031,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1,600 0.0400%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的议案》
同意29,031,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的议案》
同意29,031,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9,031,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公司的议案》
同意29,031,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关于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29,031,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的议案》
同意29,031,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9,031,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116,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4548%;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4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9.《关于公司的议案》
同意29,031,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11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48%;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关于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2,11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48%;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116,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4548%;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4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12.《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29,031,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9,031,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116,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4548%;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469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753%。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上述议案中议案10、议案1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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