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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3]第 0671号
致: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召开的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一致。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同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年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5月 1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年 6月 2日 16:0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165号中信银行大厦 40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 6月 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 6月 2日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3年 5月 25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4人,代表股份 509,445,4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9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
经查验,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前述人员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康继东先生、律师冯燕担任计票人,由监事会主席王国林先生担任监票人。现场会议表决票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无项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
公司对第 1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议案,由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公司无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股东大会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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