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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7月25日,北京证监局公布关于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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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2023-08-08 热度:

7月25日,北京证监局公布关于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

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8日审议通过《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山高速香榆企业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高速香榆)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不少于7亿元,并拟于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赠与现金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该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于2023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显示,山高速香榆未按约定如期向公司赠与资产。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交易进展情况,迟至2023年1月3日才对外披露。

二、未披露有关条款情况

2017年1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展公告》,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于2017年1月22日完成与国内某大型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甲方)关于《信贷资产重整式转让合同》的签署。合同约定“只要乙方未足额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信贷资产即一直归甲方所有,信贷资产的债权人及担保权利人仍是甲方”,公司未披露有关条款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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