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营业执照要出具那些证件如何办理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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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4 热度:
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一)应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3、企业名称登记表;�4、名称申请表;�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6、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7、合同及其附件;�8、授权委托书;�9、章程;�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12、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13、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15、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16、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17、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开业登记�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一)应当具备的条件:�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二)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登记表;�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一)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二)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内资企业(公司制)营业执照办理�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二、设立登记�(一)有限责任公司�1、应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十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应提交的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二)有限责任公司�1、应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5)实行非独立核算。�2、应提交的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一)企业法人�1、应具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八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二)营业单位�1、应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登记申请书;�(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一、私营企业的设立�(一)应具备的条件:�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业村民;(2)城镇待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二)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2)辞、退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3)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4)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5)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6)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7)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3、名称呈报表;�4、设立登记申请书;�5、出资权属证明;�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1)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3)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一、应具备的条件:�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二、应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申请人身份证明;�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四)经营场地证明:�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注:�以下企业在杭州市工商局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登记:�(一)一般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即全民、集体、联营企业)�1、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2、市属及市属以上法人控股的联营企业;�3、外地法人来杭举办的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二)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1、股东中有市局及市局以上登记机关注同的企业法人参与投资的;�2、股东中有外地法人和参与投资的;�3、股东中有市属及市属以上其他法人投资的;�4、全部由外地自然人投资或有外地自然人参与投资且注册资本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5、外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来杭开设的分公司;�6、市局注册的所有有限公司开设的公司。�(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1、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建的股分合作制企业,若自然人中至少有一个以上外地户口的,由市局受理登记;�2、有多种股份构成的股分合作制企业,依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集体股的归属(录属)情况,参照有限公司的登记分工,分别由市局或各分局受理登记。设在各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内的以上企业在各分局登记。�(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1、杭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承包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的经营管理、各种工程的外国企业;�2、外地外商投资企业进杭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一样。具体解答如下:
一、营业执照编号构成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1位校验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最大限度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实现兼容,也有利于社会识别机构类别、注册地和登记管理部门等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经发放,终身不变。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效力及编号是一样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三、文件依据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见附件)。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准备: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章程、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公司登记备案申请,指定代理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然后交给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可。
三证合一后,不再发放纸质税务证件,使用营业执照即可。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为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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