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已经实缴,股权转让后新股东需要实缴么?法律分析:不需要,已经实缴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受让股东不需要再实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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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5 热度:
法律分析:不需要,已经实缴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受让股东不需要再实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变动是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时可视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开始转移之时;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就股权变动而言,既有转让、出质等由法律行为引起的情形,也有由继承等事实行为引起的情形。本文研究的重心在于由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变动,所以仅讨论转让与出质两个方面。综观现行立法,主要有以下条文与此相关: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采登记对抗主义,但股权变动究竟是采意思主义还是形式主义并不明确。
《公司法》第72条、第7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内部程序与优先购买权规则,这些规定构成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附款,并将影响股权能否依当事人的意思顺利发生变动。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本条做文义解释,似乎记名股票的权利变动标志是“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否则,本条后段不会使用“转让后”再进行股东名册登记的措辞。当然,对于本条中的“转让”,也可以理解为并非对权利变动的规定,因为“背书转让”是一个习惯用语,只是交付行为在股票上的变形,至于其是否能否引发权利变动,还得取决于其它条文的规定。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的债权形式主义,即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并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第145条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股权变动一般采登记要件主义。
综上可见,《公司法》对股权变动模式进行了类型化规定。对无记名股票和上市公司股权权利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只是前者以交付引起权利变动而后者以登记引起权利变动;而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权利变动模式未有明文,需要解释。
不应该,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投资额就是股东总共的投资,包括投入的资本和借款。注册资本是股东申报的资本,实收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股东的资本,为什么要强调资本哪?因为要依据这些来划分股权的,也是分配利润的依据。实收资本满足不了公司运营的需要的时候就会向股东借款,这部分是不算股份的,但是是股东投资的一部分。请问投资额1800与实收资本800之间的差额1000怎么做账?一般情况下是计入往来款中,属于向股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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