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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股权变更怎么处罚(公司的股权怎么转让)

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如何处理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理:若股东之间互相转让的,只需依法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的手续;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要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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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股权变更怎么处罚(公司的股权怎么转让)

发布时间:2022-11-25 热度:

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如何处理

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理:若股东之间互相转让的,只需依法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的手续;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要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变更后应该怎么处理

股权变更后应该由公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注销。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应当作相应修改,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后股权如何处理???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如下: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应当分别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母公司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作为不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交易日,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扩展阅读:一、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合并会计处理新旧规定比较关于购买少数股权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1号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在交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在此规定下,购买少数股权日需要获取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确认为商誉,一部分调整合并所有者权益。对此引发的争议主要有三:一是购买少数股权是否需要考虑控股股东和被购买股权的少数股东之间的联系。即是否需要区分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购买股权行为。如果需要区分,则依照企业合并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购并不产生商誉;如果不需要区分,假如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之后的购买少数股权。控制权取得时尚不确认商誉,购买少数股权反倒要确认商誉,显然不合理。因此无论是否需要区分控股股东和被购买少数股东之间的关系,在购买少数股权时确认商誉都是不合理的。二是实务中公允价值的获取是有难度的。实际案例中,一些企业在收购少数股东股权时,往往不进行评估,只是按照净资产账面价值作价或者随意作价,因此难以可靠取得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算商誉是不切实际的。三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在2008年1月对企业合并准则做出的新修订中,对合并商誉的确认采用的是全额确认法,即对商誉的确认由原来的只确认母公司享有的部分,改为全额确认,既包括母公司享有的部分也包括少数股东享有的部分。既然在实现合并时已确认了少数股东享有的商誉,购买少数股权时就不应再确认商誉。另外,购买少数股权是在合并之后发生的,并不满足商誉产生于合并过程这一条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做出了新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对于已经取得控制权之后的购买少数股权,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不再确认商誉。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全部调整合并所有者权益。显然新规定会计处理更简单,更具可行性,并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二、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合并会计处理例解购买少数股权会计处理包括两个问题:—是购买少数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的确定,二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的处理。在此重点探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购买少数股权的会计处理。按照第2号解释的规定,购买少数股权日编制合并报表时需确定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以购买日(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也称作对母公司的价值)。在确定此金额时,需考虑购买少数股权前的合并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则由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可能存在差额,而导致购买日后子公司资产、负债对母公司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是不一致的;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则子公司资产、负债对母公司的价值其实就是其账面价值,不需另行计算。由于购买少数股权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是按照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来确定其入账价值的,所以不论之前的合并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少数股权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所购买少数股权享有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对母公司价值的份额之间往往存在差额,这个差额全部调整台并所有者权益。在非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其在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享有份额之间的差额是要确认商誉的;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所享有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之间是一致的,不存在差额。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购买少数股权在编制合并报表中的处理既不是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所做的处理,也不是按照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所做的处理,而只是作为一种特例做出了特殊的处理。【例】a公司于2008#,1月1日以20000万元取得对b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08年11月10日a公司又出资7500万元自b公司的其他股东处取得b公司20%的股权。2008年1月1日,a公司在取得b公司7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5000万元。2008年11月10日,b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以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对母公司的价值)如表1所示:(1)确定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8年1月1日为购买日,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2000037元。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00000贷:银行存款2000000002008年11月10日,a公司在进一步取得b公司20%的少数股权时,支付价款75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75000000贷:银行存款75000000该长期股权投资2008年11月10日账面余额为27500万元。(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处理。购买少数股权改变了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因此需要在购买少数股权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编制合并报表日指的是持股比例变更的购买少数股权日,在此例中是2008年11月10日,因此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持续计算的金额也应是此时点的金额。a公司取得对b公司70%股权时产生的商誉为2500万元(20000-25000×70%),即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合并商誉为2500万元。合并财务报表中,b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对母公司a公司的价值进行合并,即与新取得的20%股权相对应的被投资单位b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的金额为5500万元(27500×20%)。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500万元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20%计算确定因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5500万元之间的差额200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不足冲减的情况下,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本例假定a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足够冲减。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原持股比例部分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需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调整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7500000贷:投资收益(或资本公积)17500000[(275000000-250000000)×70%]抵销分录为:借:被购买方所有者权益275000000商誉250000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0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292500000少数股东权益27500000[(275000000×10%)]会计期末,新购买的少数股权比例与原持股比例合并,即以总持股比例90%按正常程序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股权转让协议有哪些违法情形

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确定的违约的适用空间。而我国合同法总则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前提是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两种情形,以及在分则中的若干独立规定,都是和违约行为有关,所以下文主要根据转让协议中义务情况的不同,来分析解除权的主要问题。(一) 瑕疵出资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同时合同法第69 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两条规定是对于预期违约中适用解除权的直接规定。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来鉴别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要对特别是对于出让方的哪些义务可以行使解除权,经常引起混淆。在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是瑕疵出资,对于这一情况,受让方能否行使解除权是非常值得探讨的。(二) 股权转让不能与合同解除的行使按照合同法第94 条第4 项的规定,也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94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解除有些接近,因为造成过户不能的原因是客观因素。不过这里的客观因素的范围显然要比不可抗力宽广,不可抗力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53 条有着明确的规定。按照民法原理,第一种情形的规定实际可以解释为履行不能,包括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如果是这两种原因造成的,都可以发生合同的解除后果,这也符合合同法第94 条第(五)项的兜底规定,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瑕疵担保责任下的解除权行使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根据合同法第174 条的规定,即: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受让方能否根据此规定,参照合同法第148 条的规定,因股权的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对于这一问题,对于瑕疵股份或者瑕疵出资的转让问题,都是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的。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只要出让方对此有过错,存在违约行为,受让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实践中在与股权相似的债权转让过程中,也可以适用转让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有偿的债权转让合同,适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四)违反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下解除权的行使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出让方违反了合同的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导致了股权转让不能,或者造成股权有严重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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