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资本后没有在企业信息网上公示,可以变更股权吗股权变动是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时可视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开始转移之时;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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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5 热度:
股权变动是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时可视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开始转移之时;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就股权变动而言,既有转让、出质等由法律行为引起的情形,也有由继承等事实行为引起的情形。本文研究的重心在于由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变动,所以仅讨论转让与出质两个方面。综观现行立法,主要有以下条文与此相关: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采登记对抗主义,但股权变动究竟是采意思主义还是形式主义并不明确。
《公司法》第72条、第7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内部程序与优先购买权规则,这些规定构成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附款,并将影响股权能否依当事人的意思顺利发生变动。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本条做文义解释,似乎记名股票的权利变动标志是“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否则,本条后段不会使用“转让后”再进行股东名册登记的措辞。当然,对于本条中的“转让”,也可以理解为并非对权利变动的规定,因为“背书转让”是一个习惯用语,只是交付行为在股票上的变形,至于其是否能否引发权利变动,还得取决于其它条文的规定。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的债权形式主义,即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并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第145条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股权变动一般采登记要件主义。
综上可见,《公司法》对股权变动模式进行了类型化规定。对无记名股票和上市公司股权权利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只是前者以交付引起权利变动而后者以登记引起权利变动;而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权利变动模式未有明文,需要解释。
公司变更股权后,原注册资金为实缴资金,年报时新股东填实缴。
实缴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也就是公司账户实际拥有的资本。.比方说你认缴了100万,但是只缴了50万。.这50万就是实缴资本。.故而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就是向工商局承诺一个注册资本,可以向工商局承诺多久后补齐,出资的时间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就可以。.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转变为认缴登记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公司变更股东,首先要出一个股权转让协议,由转让双方签字,第二出一个股东会决议,第三要出一个新的章程,然后就正常的网登,约号交材料就可以了。(工商,税务,银行等都要进行变更)但是如果咱们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实缴,而且转出方股东也有实缴部分,那么在做税务的股转的时候要交万分五的股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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