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管理规定(2020修改)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使用管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房屋)变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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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5 热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使用管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房屋)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用途,是指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使用性质,或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使用性质。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房屋规划用途变更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镇房屋规划用途变更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应急、公安交通、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文化、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有下列行为:(一)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商业、办公或者其他非住宅活动;(二)改变办公用房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商业及其非办公活动;(三)改变人防工程、市政、环卫、医疗、教育、体育、文化、消防、社区服务、农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地下停车场、设备(结构)转换层、架空层、厂房、仓库及其他房屋的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其规划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变更经规划许可的用途:(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二)违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交通安全、城市市容环境、风景名胜区、物业以及其他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的;(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已被依法查封的;(六)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区域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变更房屋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乡规划及经济发展需要;(二)符合周围环境、公共服务及市政基础配套设施承载要求;(三)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交通、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四)符合物业管理规约,不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五)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属于幢、单元等特定范围业主共有的房屋,依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决定并符合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变更房屋用途,应当持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房屋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一)变更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申请书(写明拟变更房屋的位置、面积、层数、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情况、使用性质和变更理由等内容);(二)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三)变更房屋用途方案和设计图纸;(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书面意见;(五)经用地单位盖章的1:500数字化地籍地形图6张原件和拐点坐标、界址图6张;(六)法人委托书或者被委托人身份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公有住房变更用途,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出租人书面委托承租人提出申请;其他住房变更用途,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由所有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一)受理变更房屋用途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网络、向有关部门函询等方式核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二)涉及相邻产权人和公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在房屋所在地现场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为5日;(三)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四)符合用地变更条件的,在作出准予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之日起5日内,按程序提出同意变更土地用途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核发同意变更土地用途批准文件,并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不动产用途变更登记手续;不符合用地变更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等。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
(二)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变更分类
(一)按照变更金额及对工程影响程度分:
1、一类变更:指对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作出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调整工程总概算(或计划立项)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或单项造价在200万元或以上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30工作日以上(含30工作日)的工程变更;
2、二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20~20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不超过概算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30工作日(含10工作日)的工程变更;
3、三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20万元(含5万元)且不超过概算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工作日以内的工程变更;
4、四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下且本项目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工程变更;减少或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
(二)按照变更提出方分类:业主类、设计类、监理类、施工类。
第五条职责划分
(一)监理工程师:在区交通运输局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龙岗区建管中心召集使用单位、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部门(必要时组织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并监督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随时供区交通运输局查阅,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并存档;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预算;
(二)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提供工程变更的设计文件或服务,并派设计代表参与处理工程变更事务;
(三)造价咨询单位:受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对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进行复核,提出独立的造价评审意见,并作为工程变更造价控制的依据和参考;负责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预算;
(四)承包人:是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负责填报《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附件(包括合同条款约定、费用估算、经甲方签发的工程变更方案实施可行性协调会议纪要、图片资料、工期影响计算等),配合变更审批工作并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收到工程变更后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
(五)区交通运输局:对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对工程成本实行动态管理。建管中心是区公路局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分别上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区领导审批。建管中心内分工:主任是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内)审批的总负责人;项目主管是工程变更审批的主要责任人,专业工程师是工程变更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在兼顾造价评审的同时,负责对工程变更的技术评审、综合评审提出审批意见,负责按规定督促完成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造价工程师负责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变更造价评审提出审批意见,工程部部长、合约部部长、总工程师、副主任对工程变更提出审批意见。
第六条工程变更申报审批
(一)《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及其附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计变更单或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内容应包括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内容及范围;现场签证内容应包括签证的原因或依据、内容及所确认工程量,必须提供图片资料,必要时提供音像资料;
2、变更估价: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填报《工程变更估算表》,应在备注栏说明单价是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还是新增单价;若是合同单价,应注明在清单中的序号;若为新增单价,应附综合单价分析表(详表),并说明下浮比例;
3、工期影响: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4、必要的附图、工程量计算书及相关资料等。
(二)审批原则
1、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的动态管理;
2、工程变更审批应包括技术评审、造价审核、综合审批:
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评定工程变更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尽可能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造价审核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评审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现场签证发生时应由建管中心项目组(项目主管、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总监、专业工程师)、承包人等相关人员到场共同确认(必要时应通知设计院等有关人员);
5、工程变更在完成申报审批程序(区交通运输局或建管中心审批同意)、报市审计专业局备案、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后方为有效。
(三)审批程序
1、养护组、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承包人等对工程变更进行洽商;
2、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文件或承包人填写签证单,承包人负责填报《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及其附件(时限3工作日),报送项目监理单位签收;
3、总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变更进行技术评审、造价评审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总监签字认可后(时限5工作日),报设计单位签认(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时限2工作日;现场签证不需设计院签认),再报养护组审批,建管中心审批时可先由造价咨询公司提出造价评审意见(3-5工作日);
4、若不同意进行工程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将签署总监意见和项目主管意见的《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发给提出方;
5、若同意进行工程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将经区交通运输局审批后的《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发给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文件;
6、设计单位将工程变更文件送至监理工程师签收,并由总监签发《工程变更指令》给各有关单位;(《工程变更指令》的签发必须依据经区交通运输局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
7、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令》后,应立即遵照变更指令进行施工,并在15工作日内提出工程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工程师;工程变更预(结)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批的变更费用估算;
8、监理工程师相关人员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审核后报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将有关资料转交造价咨询单位复核,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的复核意见,再经建管中心审批确认;
9、工程变更预算经审批且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可根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进行计量支付工作;
10、养护组负责每月将监理工程师统计整理的《变更台账》报分管副局长备案;
11、经批准后的工程变更,龙岗区建管中心负责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区运输局审批按变更分类执行以下程序:
(工作时限:路桥建设管理专业工程师3工作日,造价工程师2工作日,项目主管2工作日,工程部部长、合约部部长3工作日,副主任2工作日,建管中心主任2工作日,分管副局长3工作日,局长3工作日。)
12.1四类变更由建管中心主任审批后实施。当累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50万元或超过合同造价5%后,四类变更均升级为三类变更;
12.2三类变更,由建管中心专业工程师填写《工程变更区交通运输局审批表》,经建管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及时报分管副局长核准。分管副局长应在3工作日内给出书面意见并返回建管中心。
12.3二类变更,由建管中心专业工程师填写《工程变更区交通运输局审批表》,经建管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报局长审批。(须在工程变更提出后1个月内完成全部申报审批工作)
12.4一类变更,由建管中心专业工程师填写《工程变更区交通运输局审批表》,经建管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核,并报区分管领导审批(须在工程变更提出后2个月内完成全部申报审批工作)
12.5对于一二三类变更,经核准后,建管中心主任应依据《工程变更区交通运输局审批表》审批意见签发《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
12.6对于一、二类变更,建管中心应事先与分管副局长沟通汇报。必要时,审批人应到工地现场考察、了解相关情况。
12.7对于部分变更,建管中心认为有必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的,经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可组织召开论证会研究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再按程序审批实施。
(四)特殊情况
1、区交通运输局授权监理工程师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必事先审批而会同承包人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区交通运输局,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区公路局,7工作日内监理工程师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手续。
2、建管中心认为必要时,经区领导、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授权(按审批权限),可先组织部分工程变更的实施,事后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审批手续(1个月内)。
第七条建管中心认为必要时,可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要求承包人进场后规定时间内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发现误差、漏项等问题的,应如实申报。建管中心可组织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对此进行审核,以利实现投资控制。
第八条区交通运输局有权对工程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若发现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勘察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自身存在过错,或在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变更费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变更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造成不合理工程变更发生或工程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工程变更管理的奖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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