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江西投资,促进经济交流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江西境内投资适用本办法。第..
010-85803387 立即咨询
发布时间:2022-11-25 热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江西投资,促进经济交流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江西境内投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依法监督。第四条 确认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国家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和资产的有效证件。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核发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确认证书。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确认证书,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提供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还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一)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来样、来单加工装配;(二)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三)购买股票、债券;(四)购置房产;(五)进行土地开发经营。第七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下列行业和项目:(一)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二)引进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三)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项目;(四)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五)出口创汇型项目;(六)综合利用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项目;(七)本省鼓励兴建的其他项目。台湾同胞投资前款规定的行业或者项目的,在场地使用、配套项目经营等方面给予综合补偿的优惠。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本省设立保税仓库,举办商业、保险、金融等第三产业和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鼓励开发昌九工业走廊的规定》中有关投资方面的优惠待遇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外汇自行平衡的,可以不设定产品出口比例;对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不需进口和所得利润不汇往境外的加工业项目,产品可以内销为主。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为求得外汇平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调剂外汇。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优先提供,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当地同行业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职员,需要多次来往本省的,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手续;需要停留3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手续;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办理停留延期手续。台湾同胞投资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职员,在住宿、就医、旅游、安装电话、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居留期满6个月以上的,可以凭其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五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征收,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被征收的资产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款额应当按实施征收之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并包括实施征收之日起至交款之日的利息,征收方应当在实施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或者物质:(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二)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第三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以东,洪都北大道、青山北路、丹霞路、民丰路、东元路以南,昌东大道以西,昌南大道、施尧路、何坊西路、新溪桥路、上海南路、解放西路、解放东路以北;(二)双港南路、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以西,祥云大道以北,昌樟高速、昌九高速、瀛上河、龙潭水渠、广兰大道以东,玉屏东大街、孔目湖大街以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第四条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商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或者迁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第六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餐饮、宾馆、招待所、洗浴中心等服务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七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并有权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和燃用燃料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车用燃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4]50号)同时废止。
变更公司地址的话,那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话都要拿去换。一百多元钱就可以办完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新的章程4、股东会决议上述变更的三项内容5、任职证明、新股东、法人的身份证明。
企行财税主营业务: 公司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涉税处理、公司转让、公司注销、商标注册、公司户车牌转让,投资/资产/基金类公司转让, 免费咨询电话:010-85803387 。工商老师私人手机号:17701222182

北京公司变更 找双企行财税,VIP顾问1对1服务,全程代办,快速高效!足不出户快速办理,15年北京公司变更经验,法人/地址/经营范围/企业类...

公司法人变更是许多企业都将会碰到的难题之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企业的负责人,担负企业社会责任的人,这个人员能随意变更吗?答案自然是不可...

公司的名称是一个公司的脸面,如果企业的知名度较高、口碑还好,就会更有助于企业的发展,但有些企业的名称并没有什么特色,不利于企业宣传,那么企业...

北京公司经营地址变更,正规企业,拥有多年行业经验,专业团队跟进,提供一站式专业代办服务,高效代办,服务好,效率高
官方微信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公社(中关村国际创客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恒欣商务大厦1层122室
北京市通州区合生世界村H区1号楼2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