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频道变更股权有什么坏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的收入明显偏低:第一,申报之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之净资产份额。第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起始投资成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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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5 热度: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的收入明显偏低:
第一,申报之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之净资产份额。
第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起始投资成本或者低于加以取得该股权之所支付之价款连同相关税费。
第三,申报之股权转让的收入低于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的同一企业且同一股东或者其他股权转让收入。第四,申报之股权转让的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同类行业之企业股权之转让收入。第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地让渡股权或者股份。第六,主管税务机关加以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税务机关在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首先可能判断个人股东申报之股权转让收入是不是会低于股权所对应之净资产份额,因为股东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公司净资产增值之部分应当由股东享有,股东转让的事实上是享有。
企业之净资产之权利,由于税务机关难以判断股东之间是不是真正加以了“评价转让”,还是经过其他形式私下加以了经济利益之交换,所以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之评价转让,通常使用核定的方式,计算股东之股权转让收入。
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的情形:
第一,原则上隐名股东持股直接转让本身不影响转让协议效力。但因为隐名股东直接转让股权,有可能让受让方知道之后,受让方会以此主张协议无效。隐名股东是没有出现在工商登记上的,基于工商登记的外观的公示效力,有可能会因此引发争议。
第二,股权的代持,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之间,基于股权代持上的争议,有可能会因此影响或延伸到股权转让。否认存在代持关系,也拒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
你把公司的股份看成一种商品(可以带来盈利或者亏损),企业主经常进行商品的买卖就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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