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区公司注册资金变更流程有哪些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减少注册资金,另一种是增加注册资金,以下详细介绍减少和增加注册资金的详细流程和相关手续。一、减少注册资金: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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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5 热度:
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减少注册资金,另一种是增加注册资金,以下详细介绍减少和增加注册资金的详细流程和相关手续。
一、减少注册资金: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1、公司减资应遵守法定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
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登记。
2、公司减资登记需要的材料
1)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6)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由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原件)
8)省级以上报纸减资公告;(原件)
9)通知债权人回执;(原件)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3)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5、公司减资公告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公司减资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增资: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1、公司增资流程:
1)按原出资比例股东将要增加的资本划入股东个人账户;
2)公司开立临时验资账户;
3)将要增加的资本以投资款形式从股东的个人账户转入公司临时验资账户;
4)将相关单据收讫,会计事务所开具验资报告;
5)将增资资本从公司临时验资账户转账到该公司的企业基本账户;
6)变更相关证件;
7)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增资后的相关变更:
2、需提交下列文件,去注册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协议作价的协议书;
5)公司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工作,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的港口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本市港口规划包括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第七条 本市港口总体规划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并公布实施。港口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区域经济要求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和促进物流发展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衔接。修改港口总体规划按制定程序办理。第八条 主城枢纽港区及万州、涪陵枢纽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水利、国土、三峡水库、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区政府意见,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其他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水利、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制定程序办理。第九条 本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市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修改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按制定程序办理。第十条 在港口规划区内,不得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一条 在主城枢纽港区及万州、涪陵枢纽港区建设港口设施项目和在其他港区建设大中型港口设施项目,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到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其他港口设施,应到港区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批的港口设施建设事项抄送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前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后,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其中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本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第十四条 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并按下列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按国家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意见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务院交通行政部门审批;(二)在规划四级及其以上航道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或者其他用途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在规划四级以下航道内建设港口设施或者其他用途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岸线所在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市港航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港口岸线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需要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主体,但不改变港口岸线用途的,由港口岸线使用权出让人与港口岸线使用权受让人向港口岸线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港口岸线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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