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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中虚假宣传公司简介!太极同圣(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

全民大健康,并且全资收购了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生产和经营一系列紫竹盐产品,并积极推进‘用紫竹盐,送大健康’活动。”其中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并没有于2018年4月全资收购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该内容为涉嫌虚假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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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中虚假宣传公司简介!太极同圣(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3-07-21 热度:

全民大健康,并且全资收购了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生产和经营一系列紫竹盐产品,并积极推进‘用紫竹盐,送大健康’活动。”其中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并没有于2018年4月全资收购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该内容为涉嫌虚假内容,为调查上述相关内容真实性,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0日分别向淄博正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请求两单位协助调查,其中向淄博正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邮寄的协助调查函因“迁移新址不明”于2021年5月3日被退回,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于2021年7月8日再次向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告知其尽快答复。","data_html":"

2021年5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批准正式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此涉嫌违法线索中涉及当事人名称为“紫竹盐”的食品商品过多,当事人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其委托代理工厂淄博正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产品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质检记录等材料。当事人确认了其微信公众号中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当事人2019年8月15日在其名称为“太极同圣紫竹盐”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公司简介中发布“2018年4月,太极同圣(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开始关注全民大健康,并且全资收购了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生产和经营一系列紫竹盐产品,并积极推进‘用紫竹盐,送大健康’活动。”其中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并没有于2018年4月全资收购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该内容为涉嫌虚假内容,为调查上述相关内容真实性,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0日分别向淄博正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请求两单位协助调查,其中向淄博正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邮寄的协助调查函因“迁移新址不明”于2021年5月3日被退回,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于2021年7月8日再次向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告知其尽快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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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明确如下:淄博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1日起因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已停止生产,其余询问问题并未明确回答,且上述材料由淄博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股东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了当事人同其公司合作并生产紫竹盐的过程,但对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中关于收购的描述缺少相关证据。

"},{"type":"text","content":"综上,当前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15日在其名称为“太极同圣紫竹盐”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公司简介中,宣传“全资收购了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该内容为涉嫌虚假内容。举报人提出的其他有关涉嫌违法线索,经查均不属实。","data_html":"

综上,当前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15日在其名称为“太极同圣紫竹盐”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公司简介中,宣传“全资收购了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该内容为涉嫌虚假内容。举报人提出的其他有关涉嫌违法线索,经查均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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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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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处罚信息(京海市监处罚〔2022〕3505号)显示,太极同圣(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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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市监处罚〔2022〕3505号显示,2021年4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人员至太极同圣(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注册地址经营,后通过电话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接受调查时称,其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一区1号楼3层37-38室开设仓库,部分人员在丰台地址办公,该局针对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的行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后经与举报人沟通询证,举报人称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诺德中心二区11号楼东侧下沉广场聚福园制假造假,该局于2021年4月25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移交制假造假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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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批准正式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此涉嫌违法线索中涉及当事人名称为“紫竹盐”的食品商品过多,当事人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其委托代理工厂淄博正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产品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质检记录等材料。当事人确认了其微信公众号中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当事人2019年8月15日在其名称为“太极同圣紫竹盐”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公司简介中发布“2018年4月,太极同圣(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开始关注全民大健康,并且全资收购了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生产和经营一系列紫竹盐产品,并积极推进‘用紫竹盐,送大健康’活动。”其中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并没有于2018年4月全资收购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该内容为涉嫌虚假内容,为调查上述相关内容真实性,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0日分别向淄博正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请求两单位协助调查,其中向淄博正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邮寄的协助调查函因“迁移新址不明”于2021年5月3日被退回,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于2021年7月8日再次向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告知其尽快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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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当前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15日在其名称为“太极同圣紫竹盐”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公司简介中,宣传“全资收购了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该内容为涉嫌虚假内容。举报人提出的其他有关涉嫌违法线索,经查均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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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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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首页登录微信公众号中虚假宣传公司简介!太极同圣(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09-19 17:30中国质量报刊社关注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处罚信息(京海市监处罚〔2022〕3505号)显示,太极同圣(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京海市监处罚〔2022〕3505号显示,2021年4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人员至太极同圣(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注册地址经营,后通过电话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接受调查时称,其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一区1号楼3层37-38室开设仓库,部分人员在丰台地址办公,该局针对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的行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后经与举报人沟通询证,举报人称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诺德中心二区11号楼东侧下沉广场聚福园制假造假,该局于2021年4月25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移交制假造假相关线索。

2021年5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批准正式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此涉嫌违法线索中涉及当事人名称为“紫竹盐”的食品商品过多,当事人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其委托代理工厂淄博正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产品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质检记录等材料。当事人确认了其微信公众号中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当事人2019年8月15日在其名称为“太极同圣紫竹盐”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公司简介中发布“2018年4月,太极同圣(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开始关注全民大健康,并且全资收购了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生产和经营一系列紫竹盐产品,并积极推进‘用紫竹盐,送大健康’活动。”其中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并没有于2018年4月全资收购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该内容为涉嫌虚假内容,为调查上述相关内容真实性,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0日分别向淄博正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请求两单位协助调查,其中向淄博正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邮寄的协助调查函因“迁移新址不明”于2021年5月3日被退回,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于2021年7月8日再次向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告知其尽快答复。

2021年8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明确如下:淄博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1日起因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已停止生产,其余询问问题并未明确回答,且上述材料由淄博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股东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了当事人同其公司合作并生产紫竹盐的过程,但对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中关于收购的描述缺少相关证据。

综上,当前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15日在其名称为“太极同圣紫竹盐”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公司简介中,宣传“全资收购了山东淄博正邦技术有限公司”,该内容为涉嫌虚假内容。举报人提出的其他有关涉嫌违法线索,经查均不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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