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龙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据了解,该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在拼 多 多上购买了2瓶隐形眼镜护理液(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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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6 热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龙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据了解,该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在拼 多 多上购买了2瓶隐形眼镜护理液(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160396,批号:H23051701);其于2023年4月9日在拼 多 多上购买了2瓶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161858,批号:20230130),家人各使用了一瓶之后放在药店非药品区进行销售,均未销售出去,涉案产品合计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0元。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将网购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销售,且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龙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警告;罚款2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本网查询发现,上述处罚已是该公司今年第二次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据天眼查,2023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龙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警告并罚款2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2022年2月因朋友经营的超市闭店,于是购进其转让的30盒避孕套在店内销售,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未记录产品信息及数量等情况,生产日期2017年9月,失效日期2022年8月,截至2022年9月28日现场检查时止,剩余1盒正在销售,售价5元/盒,当事人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0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龙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负责人为侯玉宏。北京龙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则成立于2011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侯玉亮。经营范围包括零售药品;销售食品;销售医疗器械、日用品;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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