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天津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印发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对迁址至天津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一次性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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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7 热度:
15日,天津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印发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对迁址至天津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此类公司为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新三板精选层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
通知称,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以外的符合条件的天津市企业,包括: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全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入库标准见附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的本市企业;迁址至本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对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
(三)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实现股权融资100万元(含)以上或银行贷款融资50万元(含)以上;企业完成融资时存续2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完成融资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四)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五)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通知还称,#p#分页标题#e#对迁址至天津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新三板精选层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迁址至本市的上市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应具有保持上市公司资格所需的持续经营能力、规范运营能力及其他必需条件;2。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情形;3。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审核期间,企业未被有权机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作出终止企业股票上市决定;4。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迁址我市的可视实际情况不受第2条、第3条条件限制。
通知指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等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2020年6月15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条件企业所享有的资金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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