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与商标一样,商标是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商号权是与商标权相邻的最接近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现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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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7 热度: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与商标一样,商标是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商号权是与商标权相邻的最接近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现行企业名称管理条例与商标条例之间缺乏衔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未明确禁止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侵占其他注册商标商誉的行为。名字。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将其纳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对此作出规定。
一般来说,企业商号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它们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问题是,如果企业注册的商标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话,是否应该允许其合法存在。我们知道,主体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或商号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如果任其发展,将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公平,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从根本上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必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明确规定,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企业名称,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企业名称经核准注册的,还应当给予注册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注销的权利。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一种特殊的商标违法行为,有的个人和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避有关商标法律法规,逃避处理,不直接使用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使用类似商品、相似商标等典型的商标侵权手段,而是移花接木,看中一些已经获得市场认可的品牌的注册商标,将这些商标中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元素引入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以达到其提升知名度、推销商品的目的,危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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