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根据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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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30 热度:
10月28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根据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但是,此前我国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整体纳入监管,在监管方面存在空白,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乱象,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造成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为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立足于我国具体实践,充分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经验,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准入决定》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准入决定》所称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金控办法》则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准入决定》还明确,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据了解,为做好市场准入的规范和存量企业的清理等相关工作衔接,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及时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协调,共同探索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目前,贵阳中心支行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局去函,商请协助排查全省企业工商注册名称中包含“金融控股”“金融集团”和“金控”等字样的企业名录,为下一步存量企业清理做好准备。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上述关键字样,共筛选出贵州省工商注册名称中包含‘金融控股’‘金融集团’和‘金控’字样的企业42家。”据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贵阳中心支行将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部署下,做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存量企业规范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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