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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002151):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北斗星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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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002151):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3-03-03 热度:

原标题:北斗星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8层
邮编: 100020 电话:(8610)85328000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声明事项 .................................................................................................................. 8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9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1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5
二十、发行人的行政处罚和诉讼 ................................................................................ 55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 57

释 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所对应全称或含义如下:
简称全称或含义北斗星通、发行人、公司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有限公司北京北斗星通卫星导航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行为本所、隆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重庆北斗北斗星通(重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北斗智联北斗星通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徐港深圳市徐港电子有限公司远特科技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北斗江苏北斗星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奥莫软件奥莫软件有限公司华信天线深圳市华信天线技术有限公司赛特雷德深圳市赛特雷德科技有限公司佳利电子嘉兴佳利电子有限公司佳利通讯嘉兴佳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凯立通信杭州凯立通信有限公司和芯星通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芯与物芯与物(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北斗装备北京北斗星通信息装备有限公司融宇星通北京融宇星通科技有限公司北斗信服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智能北斗星通(重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斗定位北京北斗星通定位科技有限公司真点科技真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融感科技融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斗智联(南京)北斗星通智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徐港香港徐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XUGANG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东方投资东方北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Triones Oriented Investment (Hong Kong) Co., Limited)LuxembourgLuxembourg Investment Company 134 S.à r.l.BDStar GermanyBDStar Germany GmbHBDStar Investments (Canada)BDStar Investments (Canada) Co.,Ltd.Rx公司Rx Networks Inc.BDStar Holding (Canada)BDStar Holding (Canada) Co., Ltd.美国和芯Unicore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Corporation香港和芯和芯星通(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UNICORECOMM HONGKONG CO., LIMITED)北斗香港北斗星通导航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DStar Navigation Limited)香港控股北斗星通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DStar Holding (Hong Kong) Co., Limited)北斗星通嘉兴分公司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远特科技深圳分公司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信天线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华信天线技术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佳利电子深圳分公司嘉兴佳利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远特科技惠州分公司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万嘉通广东万嘉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晖速重庆晖速智能通信有限公司东莞云通东莞市云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北斗海松北京北斗海松产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斯润天朗斯润天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斯润天朗(无锡)斯润天朗(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博汽智能上海博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锐驰智光锐驰智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众北斗合众北斗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星际导控北京星际导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微波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云通达深圳市华云通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云通达北京华云通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国汽智能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关村北斗北京中关村北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斗天元北京北斗天元导航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昆仑北斗昆仑北斗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汽智端国汽智端(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融感一期融感一期(天津)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联智汇端宿迁联智汇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智汇浩联智汇浩(宿迁)科技有限公司真点智汇天津真点智汇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同芯和上海同芯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加速度加速度(天津)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in-tech公司in-tech GmbHF&W公司Friedrich & Wagner Holding GmbH大基金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北斗海南北斗星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云芯海南云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真芯海南真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角速度海南角速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赛思浙江赛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芯智汇北京和芯智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联智众成北京联智众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广东伟通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伟通广州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原电气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正原嘉兴市正原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浩宇巡天北京浩宇巡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江苏银行宿迁宿豫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江苏银行宿迁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境外律师事务所许林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Fritz und Mark Legal 律师事务所 (Fritz und Mark Legal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mbH)、布雷克 律师事务所(Blake,Cassels & Graydon LLP)《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206号)《公司章程》公司不时修订并适用的公司章程(具体视上下文而定)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前次募集资金北斗星通 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 8月 5日出具的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1385号)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亿元、万元、元亿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隆证字 2022【2002】-3号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依据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本所在对北斗星通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五、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完全一致,各种材料的效力在其有效期限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其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材料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六、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通过尽职调查获得的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走访、访谈记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发行人资本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尚需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外,发行人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履行了法定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召开之前,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审查同意,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股票已经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是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6年 4月 18日在北京市工商局领取了注册资本为 4,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0001168906)。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187号),发行人于 2007年 7月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 1,350万股;根据深交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7]123号),发行人首次上网定价公开发行的 1,0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07年 8月 13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北斗星通”,证券代码“002151”。

2007年 8月 22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局领取了注册资本为 5,35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000001689061)。

(二)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系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发行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了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发行人名称后,显示发行人目前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其股票已经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设立至今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条件及价格相同,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将支付相同的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与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票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系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发行人 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经过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在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按照相关规定需办理备案手续的募投项目已经获得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文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从事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前述发行对象以其管理的 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且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关于限售期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九)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周儒欣先生持有公司 81,055,72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5.81%;周儒欣先生之子周光宇先生持有公司 51,375,33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0.02%。周儒欣和周光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25.83%。公司第三大股东大基金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8.56%,公司第四至第十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均不足 1%。根据周儒欣先生与周光宇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周光宇先生行使股东权利时与周儒欣先生保持一致,并以周儒欣先生的意见为准。因此,周儒欣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若按发行数量上限测算,周儒欣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周光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不低于 19.87%,公司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与周儒欣先生仍具有较大差距,周儒欣先生能够继续保持控制地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的前身是北京北斗星通卫星导航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由北斗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有关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验资程序,其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作出的决议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发行人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资产完整独立
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资产。发行人独立拥有上述资产,资产完整,产权清晰,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三)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形成了完整并有效运行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其内部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四)发行人人员独立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行为;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不存在任何股东超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完整独立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具有健全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六)发行人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账簿。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拥有独立自主筹措、使用资金的权利,不存在控股股东、关联方干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周儒欣、李建辉、赵耀升、秦加法、胡刚、杨忠良、杨力壮等 7名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发行人的发起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定条件;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清晰,已经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二)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周儒欣81,055,72915.83%流通 A股 流通受限股份周光宇51,375,33010.03%流通 A股大基金公司43,878,6078.57%流通 A股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387,7711.05%流通 A股李建辉3,203,7860.63%流通 A股正原电气2,390,0000.47%流通 A股许丽丽2,271,2620.44%流通 A股#深圳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启元 优享 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198,9000.43%流通 A股#深圳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启元 优享 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198,9000.43%流通 A股#深圳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启元 优享 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198,9000.43%流通 A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周儒欣持有发行人 15.81%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周光宇持有发行人 10.02%的股份。根据周儒欣与周光宇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层面,周光宇将始终与周儒欣保持一致行动,并以周儒欣的意见为准。周儒欣与其一致行动人周光宇共持有公司 25.83%的股份,与公司第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距超过 17%,与公司第三至第十大股东合计的持股比例差距超过 13%,且周儒欣目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此,周儒欣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 2006年设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共发生 24次变更。发行人历次股本变更符合该等行为实施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履行了必要程序和审批,股本变更合法、有效。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儒欣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变化情况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发行人目前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年 10月 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017541K),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开发导航定位应用系统及软硬件产品、基于位置的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产品、遥感信息系统和产品、通信系统和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产品、自动控制系统和产品、组合导航系统和产品;生产和销售开发后的产品;基于位置的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施工、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检测;技术开发;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在报告期发生 1次变更,具体为:
司经营范围增加“物业管理”,并删减“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 BBS 以外的内容)”。2019年 3月 8日,发行人完成本次变更的登记手续并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年度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涵盖卫星导航、5G陶瓷元器件和汽车智能网联三个行业领域,主营业务包括芯片及数据服务、导航产品、陶瓷元器件、汽车电子。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且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是国家积极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符合国家的战略产业政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五)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 10家境外控股子公司、1家境外参股子公司,具体如下:
号公司名称注册地股东及持股情况股本情况成立日期1东方投资中国香港重庆北斗持股 100%1港元+80,000,000 欧元2016/10/282BDStar Germany德国东方投资持股 100%100,000欧元2016/10/213BDStar Investments (Canada)加拿大真点科技持股 100%普通股 41,000,100股2017/4/134Rx公司加拿大BDStar Investments (Canada)持股 100%普通股 56,302,207股2002/10/175BDStar Holding(Canada)加拿大发行人持股 100%普通股 6,300,000股2015/11/166美国和芯美国BDStar Holding(Canada)持股 100%1,000,000股2016/12/6序 号公司名称注册地股东及持股情况股本情况成立日期7北斗香港中国香港发行人持股 100%人民币 30,000,000元 港币 10,000元2006/8/218香港控股中国香港北斗香港持股 100%53,000,000元2016/10/249香港和芯中国香港和芯星通持股 100%1,000,000美元2018/10/2410徐港香港中国香港深圳徐港持股 100%1港元2014/3/3111Fathom Systems Inc.加拿大BDStar Holding(Canada)持有 11,574,947股 I系列 F 级优先股--上述境外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八章“(五)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香港、加拿大、德国、美国等地的投资行为,已经取得了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被投资主体及境外控股子公司均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其设立、股权收购及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主要业务合同、报告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发行人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

(七)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同时,发行人从事的业务为国家鼓励的产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号关联方姓名或名称关联关系说明1周儒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周光宇持有发行人 10.03%的股份(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3大基金公司持有发行人 8.57%的股份(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除周儒欣、周光宇、大基金公司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有北斗星通股份 5%以上的关联方。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说明1重庆北斗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2北斗智联1 重庆北斗持有其 47.08%的股权,为控股股东3深圳徐港北斗智联持有其 100%的股权4远特科技北斗智联持有其 99.99%的股权5江苏北斗深圳徐港持有其 100%的股权6奥莫软件江苏北斗持有其 100%的股权7华信天线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8赛特雷德华信天线持有其100%的股权9佳利电子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10佳利通讯佳利电子持有其 100%的股权11凯立通信佳利电子持有其 100%的股权12和芯星通2 发行人持有其 99.40%的股权13芯与物3 发行人持有其 53.19%的股权14北斗装备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1
此处为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重庆北斗持有北斗智联股权的比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庆北斗持有北斗智联 33.212%的股权。

2
此处为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北斗星通持有和芯星通股权的比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斗星通持有和芯星通 100%的股权。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说明15融宇星通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16北斗信服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17重庆智能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18北斗定位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19真点科技4 发行人持有其 64.44%的股权20融感科技发行人持有其 50%的股权21徐港香港深圳徐港持有其 100%的股权22东方投资重庆北斗持有其 100%的股权23Luxembourg5 东方投资持有其 100%的股权24BDStar Germany东方投资持有其 100%的股权25BDStar Investments(Canada)真点科技持有其 100%的股权26Rx公司BDStar Investments (Canada)持有其 100%的股权27BDStar Holding (Canada)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28美国和芯BDStar Holding(Canada)持有其 100%的股权 29香港和芯和芯星通持有其 100%的股权30北斗香港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31香港控股北斗香港持有其 100%的股权3.发行人主要参股子公司及企业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说明1东莞云通华信天线参股 49%2华云通达发行人参股 33.5%,并选派郭飚担任副董事长、任徽文 担任董事3北京华云通达华云通达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副总经理郭飚担任 副董事长4银河微波发行人参股 16%,并选派潘国平担任董事5星际导控北斗定位参股 10%,并选派陈铭亮担任董事6台州星汉传感器科技有限公司星际导控控股子公司
4
此处为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发行人持有真点科技股权的比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真点科技 73.89%的股权。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说明7北斗海松发行人持有 29%的合伙份额,并选派副总经理徐林浩 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关联方姓名或名称关联关系说明1周儒欣发行人董事、董事长、总经理2海南北斗发行人董事长周儒欣持有 70%的股权3海南云芯发行人董事长周儒欣控股的 海南北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4海南真芯发行人董事长周儒欣控股的 海南北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5海南角速度发行人董事长周儒欣控股的 海南北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6周光宇发行人董事7尤源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8正原电气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尤源担任董事的公司9嘉兴北斗创客管理有限公司正原电气全资子公司10湖南嘉正兴原电子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正原电气全资子公司11嘉兴正原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尤源持有66.7%的股权且 担任董事的公司12周崇远发行人董事13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人董事周崇远担任董事的公司14上海爱信诺航芯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周崇远担任董事的公司15硅谷数模(苏州)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周崇远担任董事的公司16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周崇远担任董事的公司17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周崇远担任董事的公司18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周崇远担任董事的公司19江苏芯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周崇远担任董事的公司20上海燧原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周崇远担任董事的公司序号关联方姓名或名称关联关系说明21刘国华发行人独立董事22刘胜民发行人独立董事23许 芳发行人独立董事24同行公学教育科技(惠州) 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许芳担任董事的公司25惠州市易联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许芳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且 100%持股的公司26深圳市元音教育咨询 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许芳持有 40%股权且为第一大股东 的公司27王建茹发行人监事、监事会主席28叶文达发行人监事29李学宾发行人监事30潘国平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31徐林浩发行人副总经理32联智汇端发行人副总经理徐林浩持有99%的合伙份额且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33联智汇浩发行人副总经理徐林浩持有100%的股权且担任总经理、 执行董事的公司34国汽智能发行人副总经理徐林浩担任董事的公司35刘孝丰发行人副总经理36融感一期发行人副总经理刘孝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37张智超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38加速度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张智超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39王增印发行人副总经理40郭 飚发行人副总经理41李 阳发行人副总经理42黄 磊发行人副总经理43真点智汇发行人副总经理黄磊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44上海同芯和发行人副总经理黄磊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45姚文杰发行人副总经理46泊兴(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副总经理姚文杰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序号关联方姓名或名称关联关系说明47高培刚发行人副总经理48镇江中箭嘉德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副总经理高培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5.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及该等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等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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