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博达软件: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873636 证券简称:博达软件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
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公司上市后的股价制定如下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等规定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公司股票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出现启动条件所列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10%;
(3)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3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税后薪酬的1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税后薪酬的30%; (3)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照下列要求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③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公司股票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决议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或薪酬,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5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