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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信安全(688225):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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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信安全(688225):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3-06-18 热度: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C1座 9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海口 ? 武汉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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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3]第 20138-7-O-3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3年 4月 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3年 5月 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年 6月 16日上午 10:0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 10号院 11号楼 12F-1201&1202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6月 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 6月 16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4,787,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01%。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的议案》;

2. 《关于公司的议案》;

3. 《关于公司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

5. 《关于公司的议案》;

6. 《关于公司的议案》;

7. 《关于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 《关于续聘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 《关于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1.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及相关附件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12.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2.0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2.0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2.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2.0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

1. 议案 1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2. 就议案 6、7、8、9、10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3. 就议案 7、9,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4,78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79%;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9%;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4,78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79%;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9%;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4,78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79%;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9%;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304,78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9%;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9%;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4,78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79%;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9%;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4,78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79%;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9%;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31,16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1%;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5%;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4%。


7.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3,83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30%;反对股数 5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66%;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4%。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13,83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30%;反对股数 5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66%;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4%。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田溯宁先生、亚信信远(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信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亚信融创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恒信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乾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4,78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79%;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9%;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31,16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1%;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5%;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4%。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4,759,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74%;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5%;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71,140,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11%;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4%;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何政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4,78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79%;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9%;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31,16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1%;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5%;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4%。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及相关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4,78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79%;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9%;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1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12.0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4,78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79%;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9%;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12.0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4,73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9%;反对股数 51,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9%;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12.0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4,73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9%;反对股数 51,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9%;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12.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4,734,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4%;反对股数 5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74%;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12.0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4,78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79%;反对股数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9%;弃权股数 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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