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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中桥传媒(836417):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原标题:中桥传媒: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二〇二三年六月目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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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中桥传媒(836417):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发布时间:2023-06-23 热度:

原标题:中桥传媒: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录
释义...............................................................................................................................3
第一节序言.................................................................................................................4
第二节收购人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5
一、财务顾问承诺................................................................................................5
二、财务顾问声明................................................................................................5
第三节财务顾问意见.................................................................................................7
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7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方案................................................................................7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诚信记录........8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11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11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12七、收购人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13八、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14九、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及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影响14十、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16十一、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16
十二、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16十三、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类金融相关业务和房地产开发及投资类资产的承诺......................................................................................................................17
十四、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关联联关系..17十五、关于收购项目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的说明..........................................17十六、财务顾问意见..........................................................................................18
释义
除非本财务顾问报告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众公司、中桥传媒、被收购 公司、挂牌公司指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本公司、启程开合指北京启程开合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方、晋江融媒指福建晋江融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收购、本次交易指收购人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转让方持有的 公众公司10,200,000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51.00%《股份转让协议》指2023年6月21日,收购人与转让方签署的《福建晋江 融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启程开合商业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关于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转让协议》《评估报告》指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联合中和 评报字(2023)第1192号《福建晋江融媒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收购报告书指《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本报告书、本财务顾问报告指《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中桥文化传媒 (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章程指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收购人财务顾问、博星证券指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指《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投资者管理办法》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转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博星证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收购方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本财务顾问报告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行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二节 收购人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披露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收购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收购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收购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报告书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股转公司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股份公司对本报告书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不构成对公众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书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报告书仅供本次收购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报告书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三节 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对收购人编制收购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以及对收购报告书所披露事实的查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收购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出具关于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承诺为本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提供的一切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收购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要求。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方案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完成后,启程开合将适时推动现金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优质资产注入中桥传媒,或通过公众公司开展动物诊疗、宠物服务、饲料生产、宠物食品及用品的批发零售等优质业务,丰富公众公司业务,推动公众公司的良性发展,提升公众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公众公司股东回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二)本次收购的方案
2023年6月21日,收购人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人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转让方持有的公众公司10,200,000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51.00%。

根据中桥传媒公司章程及本次收购方案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形。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不持有公众公司股份。公众公司控股股东为晋江融媒,实际控制人为晋江市财政局。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中桥传媒10,200,000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51.00%,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启程开合,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丁传妨。

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本次收购前 本次收购完成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启程开合00.0010,200,00051.00晋江融媒10,200,00051.0000.00其他股东9,800,00049.009,800,00049.00合计20,000,000100.0020,000,000100.00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的方案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诚信
记录
(一)收购人提供了本次收购信息披露所要求的必备证明文件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人提交收购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必备证明文件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收购人已经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第5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证明文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核查
1、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启程开合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9号1号楼3层30948(集群注册)法定代表人丁传妨注册资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CDBRHA4H成立日期2023年03月27日经营期限2023年03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品牌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总部管理;物业管理;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安全咨 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主要业务未开展实际经营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9号1号楼3层30948(集群注册)联系电话159331180012、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及投资者适当性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在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北大街证券营业部开通了股转一类合格投资者权限,具有受让公众公司股票的资格。

经核查,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3、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相关)、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三)对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本次收购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120.36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收购人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本次收购价款。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启程开合股东已实缴出资200万元。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金证明文件及出具的说明,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经济实力。

(四)对收购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前,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关于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辅导,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接受辅导熟悉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了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规范化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同时,本财务顾问也将督促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股转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收购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除已按要求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不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六)对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经查阅收购人的征信报告并获取收购人出具的承诺文件;经检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等,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人员名单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也未发现被列入其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中不得收购挂牌公司的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前,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辅导,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公众公司规范治理、公众公司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接受辅导熟悉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了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本财务顾问也将督促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股转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根据上述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图,丁传妨持有启程开合80%股权,为启程开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丁传妨基本情况如下:
丁传妨,女,中国国籍,1984年6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最近5年主要任职:2010年8月至今,担任石家庄市启程开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4月至今,担任石家庄启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22年5月至今,担任河北媚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理;2023年3月至今,担任石家庄启程开合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担任启程开合执行董事兼经理。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第五条规定,本次收购的“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公众公司前收盘价为0.10元/股,签署日当日未有成交价,公众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为0.0083元。根据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23)第1192号《评估报告》,标的公司以2022年12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204.00万元,即标的股份评估价值为104.04万元。经双方协商,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120.36万元,每股交易价格为0.1180元,符合国有产权管理及股转系统关于交易价格的规定。本次收购价格以《评估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具有合理性。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本次收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上述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被收购公司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收购款项情形、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情形。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启程开合股东已实缴出资200万元。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未发现收购人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七、本次收购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一)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
2023年2月7日,晋江市财政局关于中桥传媒国有股份转让事项批复,同意转让中桥传媒51%国有股份;
2023年4月25日,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联合中和评报字(2023)第1192号《评估报告》;
2023年4月29日,启程开合执行董事决议,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2023年5月15日,启程开合股东会决议,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2023年6月2日,转让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向启程开合以120.36万元转让其持有的中桥传媒51%股份;
根据《晋江市市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核查表》,本次收购已自转让方提交并逐级上报,已通过晋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交易尚需向股转系统报送材料并履行相关程序。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八、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启程开合(以下简称“本公司”)及中桥传媒承诺:
1、在过渡期内,本公司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本公司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4、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收购过渡期内,收购人没有对公众公司资产、业务、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承诺遵守《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上述安排有利于公众公司在收购过渡期内稳定经营。

九、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及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
展的影响
(一)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中桥传媒主营业务或者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计划调整公众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动物诊疗、宠物服务、饲料生产、宠物食品及用品的批发零售。

(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适时对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如未来收购人就公众公司管理层提出调整建议,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公众公司的后续经营管理中,将根据实际需要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组织架构。

(四)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

(六)对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进行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公司的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结构,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员工聘用做出相应调整。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对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十、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本次收购的公众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收购的公众公司股份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收购人承诺:启程开合持有的中桥传媒的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12
内不进行转让,但在其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不受上述 个月的限制。除上述外,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限售另有规定的,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经查阅,收购人与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承诺,除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外,本次收购未在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未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十一、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经核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默契。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需要,对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调整建议,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众公司相关公告及原控股股东晋江融媒出具的说明,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晋江融媒、实际控制人晋江市财政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三、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类金融相关业务和房地产开发及投
资类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
“(一)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二)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承诺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对公众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十四、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关联
联关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五、关于收购项目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的说明
博星证券在本次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情形。

收购人除聘请本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六、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签署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市场诚信状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其对本次交易承诺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公众公司、中小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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